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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議/評定/廢止


商標異議、評定、廢止服務

商標法設有異議、評定、廢止制度,提供第三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商標的註冊,認為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情形者,有向智慧財產局表示不服的機會,並藉以確認商標權的效力。經異議、評定成立確定而撤銷商標註冊者,商標權將溯及失其效力。 對於合法註冊取得的商標權,如註冊後,有違法使用、未使用或停止使用、成為通用名稱或標章等情形時,基於公益考量,得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商標的註冊,如經廢止成立確定者,商標權將往後失其效力。

異議事由:

任何人若認為商標註冊違反商標法規定,可提出異議,請求撤銷註冊。異議的主要事由包括:

  1. 商標不具識別性(依據第29條第1項各款規定)。
  2. 商標有不得註冊的情形,例如:
    • 申請人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標而仿襲申請註冊。
    • 商標與已有註冊商標可能引起混淆或誤認。
    • 申請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(依據第30條第1項各款規定)。
  3. 註冊商標因變換加附記使用,若導致與他人註冊商標混淆而被廢止註冊,在廢止日後3年內以相同或近似商標重新申請註冊者(依據第65條第3項規定)。


評定事由:

除了利害關係人可申請評定外,智慧財產局的審查人員亦可依法提請評定。評定的主要事由包括:

  1. 商標不具識別性(依據第29條第1項各款規定)。
  2. 商標有不得註冊的情形,例如:
    • 申請人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標而仿襲申請註冊。
    • 商標與已有註冊商標可能引起混淆或誤認。
    • 申請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(依據第30條第1項各款規定)。
  3. 註冊商標因變換加附記使用,若導致與他人註冊商標混淆而被廢止註冊,在廢止日後3年內以相同或近似商標重新申請註冊者(依據第65條第3項規定)。


廢止事由:

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,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:

  1. 變換加附記致混淆誤認之虞
  2. 繼續停止使用滿三年
  3. 未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
  4. 已成為通用標章、名稱或形狀者
  5. 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之性質、品質或產地之虞
 

我們致力於提供全面的商標異議、評定和廢止服務,確保您的商標權益得到最佳保護。如需更多資訊或專業諮詢,請聯繫我們的專業團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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