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標權移轉與授權
商標權是一種可以繼承或自由轉讓的無體財產之一,受讓人依受讓時商標權利的狀態,透過移轉方式,取得使用、收益、處分等權利。在商標權轉讓後,記得申請移轉註冊登記,可以讓權利狀態明確以避免一商標二賣的爭議。商標移轉時如已有授權登記或質權登記,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,簽署移轉契約時應避免雙方代表相同,且讓與人簽章應與留存於智慧財產局的原簽章相符,若為解散之公司應由清算人代表公司簽署移轉契約,並檢附向法院聲報之清算人核備函。
移轉登記的種類
[合意移轉]
指商標權人和受讓人達成協議,通常由雙方約定交付一定金額及轉讓的權利內容
應備具的文件:
◆ 移轉契約或相關證明文件
[贈與移轉]
商標權人將商標贈送他人,由受讓人無償取得商標權
應備具的文件:
◆ 贈與契約
◆ 讓與人為自然人時,應準備稽徵機關核發之商標完稅證明文件
[繼承移轉]
商標權人為自然人死亡後,由其法定繼承人取得權利(死亡無人繼承,商標權自商標權人死亡後消滅)
應備具的文件:
◆ 原商標權人死亡證明
◆ 原商標權人及所有合法繼承人登載完整之戶籍謄本
◆ 商標權歸屬證明
[判決/拍賣移轉]
第三人經法院確定判決或經拍賣取得商標權
應備具的文件:
◆ 法院確定判決
◆ 法院拍定證明影本
[公司合併後移轉]
被合併公司將商標權移轉給存續的公司
應備具的文件:
◆ 主管機關登記之合併證明文件
文件準備 要注意的事項
- 移轉契約應避免雙方代表相同,且讓與人簽章應與留存本局原簽章相符。
- 解散之公司應由清算人代表公司簽署移轉契約,並檢附向法院申報之清算人核備函。
- 檢附之文件如係外文,均應檢附中譯本。
- 檢附之文件如係影本,須釋明與正本相同。
商標的授權登記是採對抗效力。亦即,雙方於意思表示合致時,雖發生授權契約所約定的效力,但如果沒有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授權登記,並不得以授權使用的契約關係對抗第三人,授權登記的公示效果,除便於商標權的行政管理外,商標權相關異動的內容較為明確,可提供第三人於受讓或訂定質權契約時,作為查詢註冊簿事項之參考,並避免因未登記異動事項而可能遭受不利益之損失。應注意的是,商標經授權登記後,商標權移轉者,其授權契約對受讓人才會繼續有效存在,被授權人需申請授權登記,始能對抗第三人,並保障商標使用的權益。反之,授權契約若未為登記,第三人已因受讓而完成移轉登記,則被授權人不得以該授權契約對抗受讓人,主張其授權契約繼續存在。 商標如為非專屬授權的登記後,商標權人再為專屬授權者,基於已登記的非專屬授權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,在後的專屬被授權人自應承受權利上既存的負擔,不得因此影響登記在先的非專屬被授權人使用商標的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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